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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遗失声明登报

名    称:北京日报遗失声明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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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9/9 22: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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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广告部电话:010 56012108

北 京 日 报

 

   《北京日报》创刊于1952年10月1日,为中共北京市委机关报,毛泽东同志于1952年和1964年两次为《北京日报》题写报头。现日发行量40万份,是首都地区日报类发行量最大的报纸。

   作为首都党报的《北京日报》始终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和首都北京各行各业所取得的成就,正面宣传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为首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成立报业集团以来,在市委的领导下,努力提高集团系列报刊的办报、办刊质量,特别强调把办好党报作为首要任务,内部深化改革,坚持“三贴近”,提高党报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为适应读者需要,《北京日报》于2004年底进行了版面调整,现为对开十六版,主要刊发国内、国际和本市重要新闻以及北京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各类地方新闻,同时办有四个专刊(理论周刊、教育专刊、健康专刊、科技专刊)和六个副刊(热风、广场、古都、收藏、人物、国际)等,写作编排方式更贴近群众、贴近百姓。一些名专栏、名版面深受读者喜爱并收藏。作为国内允许使用奥运会徽的两家媒体之一,北京日报精心打造的两个版面“关注北京2008棗奥运特刊”和“人文奥运,文明礼仪”专版已于2005年初与广大读者见面了。“奥运特刊”图文并茂,彩色印刷,十余个栏目力求权威、及时、系统地发布北京奥组委的官方信息;客观、准确、贴近地报道“新北京、新奥运”的筹备和建设;关注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趋势;普及奥林匹克运动常识。“人文奥运,文明礼仪”专版围绕日常生活中基本礼节、个人礼仪、家庭礼仪等,深入浅出地宣传文明生活知识。这两个专版在国内外引起了不小反响。

   《北京日报》版式新颖,版面清晰明朗,信息量大,可读性强。报道内容贴近生活,丰富翔实,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坚持“高扬主旋律,贴近老百姓,投身大市场”的总体思路,以广泛的新闻覆盖,深度的观察思考,丰厚的文化底蕴和精美的制作品质,为读者提供精彩纷呈、赏心悦目的精神食粮。以提高品质、满足需求、精心服务为要义,展现一份都市大报的风貌,展现党报的风采。

   《北京日报》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20号 邮编:100734

   《北京日报》国内统一刊号CN11 -0101,邮发代号1-13,零售每份1.00元。

北京日报广告

一、声明、公告

声明公告:各类公司 个人证件遗失登报 营业执照遗失声明 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 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声

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及数字证书遗失声明 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遗失声明 社保登记证遗失声

明 各失声明 身份证遗失声明 会计证遗失声明 毕业证遗失声明 报到证遗失声明 导游证遗失声明

教师证遗失声明 遗失声明 工作证遗失声明 遗失声明 挂失公告 各类公司开业公告 注销公告 减资

公告 招标公告 启事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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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于2000年3月28日正式组建。目前拥有九报(即《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北京娱乐信报》《京郊日报》《北京商报》《首都建设报》《北京社会报》《竞报》),三刊(《新闻与写作》《大学生》《支部生活》),一社(同心出版社),一网(京报网),资产总额30亿多元的现代化报业集团。其中主要报纸的日发行量超过200万份,占北京地区报纸发行总量的60%以上。京报集团在法国巴黎、美国华盛顿、日本东京和俄罗斯莫斯科设有驻外记者站,在上海设有办事处,并在美国《侨报》、《国际日报》、澳大利亚《澳华时报》、加拿大《今日中国》和法国《欧洲时报》开辟有北京新闻版。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北京日报报业集团逐步在国内报刊业市场中确立了自己的地位。

   在办好报纸的同时,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坚持走现代企业化管理的路子,强调经营和管理。内部制定发展规划,改革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扩大融资渠道,搞好资产运营;坚持知识创新,强化内部管理。整合新闻核心业务以外的其他产业,办报与经营并举,为首都的文化产业发展作贡献。目前,北京日报报业集团旗下拥有新闻大厦、印务中心、新闻培训中心及新闻发展总公司等物业及经营实体,产业呈多元化发展。

   2004年投入使用的新闻大厦,是北京日报报业集团投资兴建的新闻文化设施,地处长安街核心地段,距天安门仅1800米,是北京市重要的文化产业标志性建筑;是集办公、会议、展览、住宿、餐饮、休闲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五星级水准商务酒店和写字楼。新闻大厦可为国际、国内各界人士提供一个现代化、高品位的新闻文化交流活动场所,并在首都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中产生着积极作用。

   北京日报报业集团自筹资金兴建了大型印务中心,包括一座3万平方米主厂房;4组8台基尤曼和尤尼塞特印刷机,其中包括2条单彩生产线和2条双彩生产线和2个小型印刷机为安全出报提供了保证;两个7000平方米库房和其他附属设施,集印务、配电、监控、空调、邮发、集中供气供暖于一体,可以一次完成照排、制版、印刷、彩印以及邮发、装订等系列任务,并装备有技术先进的大型胶印轮转机,现代化报纸运输线、堆积机、供纸机械系统和自动化辅助设备,照排用多向式卫星通讯系统,大容量网络服务器,大平板扫描仪、计算机直接制版系统和晒版生产线。是北京市重要的印务基地,在全国也名列前茅。

   京报集团在新闻事业的改革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勇于创新,求真务实,正在成为一个运行有序、经营多元的现代化报业集团。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4号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县人民政府,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确定的报送备案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说明和附件的应当附说明和附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应当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每年3月1日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和区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进行研究,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区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接收、登记,进行研究,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法院、区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区县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区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接收、登记,进行研究,并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八条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市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收到情况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告知其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十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认为存在下列不适当情形的,应当会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同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违背法定程序;

  (五)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提供相关材料。

  在书面审查意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前,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与制定机关沟通情况,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意见,并送提出审查意见的市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认为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按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向提出该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的市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会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报告,并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

  主任会议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撤销的,可以提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市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依照本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委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根据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进行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人大代表参加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研究论证工作;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相关部门、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六条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之间,应当加强日常工作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予以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实施本条例的工作程序,由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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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网站:www.bjrbgw.com
京华时报网站:www.jhsbgw.com
中国税务报网站:www.zgswb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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